【财新网】(专栏作家 邹佳铭)2015年是中国“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律师的多事之秋。当前路不甚清晰之时,也许回头看看来路,能让我们更坚定地找到方向。
中国传统文化中自生的“讼师”形象
律师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二三世纪的古罗马。这并不是历史的偶然,而是因为古罗马有发达的小商品经济及较完善的奴隶制民主制度。但是我国传统缺少律师制度生成的土壤,从经济上而论,漫长的自然经济或半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活动的封闭性和保守性,使得社会生产主要是以血缘关系展开,产品交换不发达,维护交易安全的一般强制性规则的需求并不明显;从政治上而论,传统中国社会奉行“大一统”观念,君权神圣不可侵犯。行政与司法合一,行政权以绝对的权威介入纠纷。各级官吏对于一般轻微案件,以化解、调处为原则解决纠纷。对于严重犯罪,则予以严惩。被告人只是被审判的对象,没有任何权利保障可言;从文化上而论,儒家学说在中国长期居于主导地位,儒家强调“和为贵”,主张“礼优于法”,认为用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不是最佳的治国之道,血缘情感、伦理道德等成为一个国家通行的社会治理规则。法律无用武之地,更不可能产生对律师职业的需求。相反,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社会上形成一种“讼终凶”的法律观念,并使得中国律师的萌芽——“讼师”,一直处在历史的幽暗处,无法在法庭生根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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