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任清)摘要:本案对中国“走出去”企业的借鉴意义:(1)综合运用国内法院、国际投资仲裁和WTO争端解决等多种法庭(forum)维护自身权益;(2)投资者国籍应及早筹划和实施,避免因权利滥用被判无效;(3)国际投资仲裁的专业性强、时间长、费用较高,企业宜及早聘请律师介入,并从人力、预算等方面做好相应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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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备受瞩目的“菲利普•莫里斯v.澳大利亚案”暂告终结。仲裁庭当天作出“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Award o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裁决其对于菲利普•莫里斯亚洲公司(下称菲莫亚洲公司或申请人)针对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措施提出的诉请并无管辖权,驳回该公司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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