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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储、城投职能剥离的影响

2016年02月23日 15:25
其目的在于厘清政府土储机构和城投公司职能,重点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细化,也与43号文一脉相承,是对“地方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债”的延续,并无太多新意
黄文涛
经济学博士,纽约州立大学访问学者,中信建投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发展部联席负责人,宏观首席,董事总经理,中信建投投委会委员。多次荣获“新财富”、“水晶球”与“金牛奖”等最佳分析师。主要研究领域为经济增长、货币政策、通货膨胀、债券市场等。

  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四部委共同出台《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下称“通知”),于22日在财政部网站公布。归纳起来,通知内容体现为“四清一控”,具体要点梳理如下:

  职能清理:各地区应将土地储备机构和从事政府融资等其他非土储职能的业务相分离。即将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从事政府融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开发业务部分,从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剥离出去或转为企业,上述业务对应的人员、资产和债务也影相应剥离或划转,2016年底完成。各级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同时土地储备机构也不得开展城建、保障房建设等事务,已承担的同样需要在2016年底完成剥离与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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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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