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作者 陈国权)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央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系列大案要案被查办,诸如山西窝案、中石油窝案、发改委价格司窝案、湖南衡阳选举案等,这些地区所呈现出的局部“塌方式腐败”,发人深省。为了有效遏制官场类似“塌方式腐败”的发生,必须首先揭示此类腐败形成的内在机理。
“塌方式腐败”呈现高度组织性和嵌入性
所谓“塌方式腐败”,本质上是一种系统性腐败,“塌方”是对其“抓住一个、带出一串、挖出一窝”特征的形象化表述。系统性腐败是指一个组织出现多发性、关联性的一种腐败现象。偶发性腐败的产生主要在于腐败行动者的主观成因,当其发现外部体制环境中的腐败机会时而利用之。系统性腐败的产生则与体制环境密切相关,腐败案件多发易发且往往彼此关联,呈现出高度的组织性和嵌入性。相比于偶发性腐败,系统性腐败的后果要更为严重,因为它不仅仅是某些权力的滥用或利益的侵蚀,而且对所在系统产生整体性的破坏,甚至导致其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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