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作者 瑞生律师团队)欧洲委员会近日对 Case COMP/M.7850 - EDF / CGN / NNB Group of Companies 做出裁决,首次查出一家中国国有企业将会在交易后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控制。国企日后如要在欧洲收购或成立合资公司,其财务和法律顾问须多加留意并投入更多资源和力量评估欧盟的反垄断申报要求。
背景:欧盟反垄断申报对国企的一般处理手法
当国企希望在欧盟区进行收购或合资时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就是在考虑管辖权时(在考虑相关的经营收入限额要求时其他国企的经营收入是否也需要计算在内?)及重要评估时 (活跃于同一市场的其他国企可否视为交易所涉方的竞争对手?),由同一国家政府拥有的其他公司是否也在考虑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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