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云峰PPN005”债务融资工具违约,身兼承销商和债权人双重身份的上海浦发银行利用其信息优势和银行债权委员会委员的地位优势,率先针对云峰资产采取保全措施,这一明显侵害投资人利益的举动引起了业界关注。
对发行人持有债权的承销商,是否适合代表债券投资人主张权利?自有债权与其所承销的债券之间,是否存在天然的利益冲突?如果存在,如何防范或者消除其不利影响?
这一系列问题,指向同一个债券市场监管制度——债券受托人制度。
1. 债券受托人制度诞生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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