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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计划的自相矛盾

2016年08月17日 08:54 来源于 财新网
资管计划的基础法律关系到底是信托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是资管计划的命门,也是证监会处理万科举报信的要害
邓寰乐
2002至2013年在中国证监会工作,涉足会计监管、证券公司风险处置、IPO财务核查等诸多领域;2013年至2018年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任法律部总监;目前是基金行业从业人员。毕业于清华大学,伦敦商学院。

  财新特约作者 邓寰乐|文

  信托关系与委托关系

  信托关系的法律意义,或者说所追求的特殊法律效果就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既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相区别,也不能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混同,处于任何一方债权人追及的范围之外。要达成这个法律效果,成功构建信托关系,就必须符合《信托法》规定的一系列法律要件,包括由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人不得介入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这背后的道理很简单,如果委托人能够对信托财产指手画脚,那么显然财产并未独立于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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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杨胜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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