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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新政要过的六个“坎”

2016年10月25日 10:44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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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的出台被视为网络借贷行业的“基本法”,也正式确立了网络借贷行业的合法地位,但其具体影响仍有待观察
尹振涛
尹振涛,博士,副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2009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副主任、秘书长。主要研究领域为金融制度、金融监管等。在《经济学动态》、《国际经济评论》、《中国人口科学》、《中国金融》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2部、主持和参与多项省部级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4年,荣誉“中国青年经济学人”荣誉称号。

  【财新网】(专栏作家 尹振涛)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下发,截至目前已有两个月的时间。《暂行办法》的出台被视为网络借贷行业的“基本法”,也正式确立了网络借贷行业的合法地位,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及其传播性和普及性的特点,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主要聚焦在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一、银监会(银监局)与地方金融办之间的职能分工是否能够落到实处。在2015年7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还负有相应的行为监管职责,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不仅仅是指导,还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赋予了银监会更多具体的监管工作和职责,有效弥补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人手不足、能力有限、经验不足等劣势。但由于银监会与地方金融办并无上下级直属关系,同时,鉴于金融办也并未能够管理好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因此,业界对金融办监管地方网贷平台的能力和效果产生了怀疑。在没有具体的监管手段的情况下,再好的制度框架也是“空中楼阁”。同时,金融办并非执法部门,除备案登记外,其他的监管抓手尚不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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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卢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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