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见习记者 张兰太)背景: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简称《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其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指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答记者问时说: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提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依然贯彻了这一理念。比如,第29条关于“末位淘汰”等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企业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