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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与妇女,社会舆论如何评判

2017年09月02日 17:54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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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执法本身更代表社会的谴责。要警惕社会舆论可能导致的第三方机制受到影响而不能恰当执法
黄少卿
经济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曾任职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民营企业研究中心。主要研究领域:比较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产业经济学、中国经济。学术论文主要发表在 “World Development”、“China & World Economy”、《金融研究》、《中国工业经济》、《世界经济与政治》、《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制度经济学研究》等国际国内刊物,出版著作包括:《基础设施投资:资金来源、投资效率与地方政府财政风险》、《经济转轨中的合同执行》、《无锡经验:中国经济发展转型样本研究》和《供应链金融》等。

  【财新网】(专栏作家 黄少卿)2017年9月1日,一个中小学开学的日子,除了孩子们又回到了教室,似乎其他一切都与往常无异。然而,一段视频打破了这个“无异”,并且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极大关注。这段视频里面,上海市松江区的一位交警在进行例行的违章停车查处过程中,遇到了一个怀抱小孩的妇女阻扰,该交警在劝说无效之后,将妇女摔到地上,小孩也从她的怀抱里跌落,而两位交警不顾小孩情况,继续用手脚跪压该妇女,直至为她戴上手铐。

  社会舆论几乎都共同指出,交警不顾小孩安危的执法方式是不当的。事实上,根据国家公安部印发的《常见阻碍和妨害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现场处置规定(试行)的通知》(公交管[2016]440号),当事人未成年子女在场时,“应确保其安全,要安排民警照看,温言安抚,避免其惊吓跑动造成交通意外”;对于不宜直接予以制服的女性、老人和残疾人,要“耐心劝说教育...控制女性执法对象时,避免坐压或接触其敏感部位..."。显然,事件中交警的执法措施已经违反了上述要求。进一步,按照行政法原则,执法人员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对于当事人的强制措施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即强制措施的程度应与当事人可能造成的潜在危害性相称),符合给当事人造成最小伤害的原则。显然,交警的行为也违背了这些原则。不难理解,事情曝光之后,松江区公安分局迅速对涉事民警作出了停职调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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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刘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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