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成有)赋予设区的市拥有立法权,其意义不仅代表了地方自主权的增强,地方事务自主空间的拓展,意味着中央和省级在部分事务控制上的相对松动。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立法的方式,通过法治化的手段,将地方决策纳入法治化治理的制度框架,替代“红头文件”作为地方治理的惯性,限缩、改变地方决策的随意性、任意性,这其中蕴含着深刻的治理转型:即法治思维方式的养成,地方治理能力法治化水平的提高。
说到治理,中国传统的治理方式是分散的、非系统的,缺乏制度化、体系化安排,以人治和行政化、强制性为主要特征,以运动、活动、会议为主要载体进行管理和控制,治理的手段或方式充满着专断、恣意、多变和神秘。建国以来,“法律制度被当作封建落后产物,长期受到忽视,国家机器的运转、政府的社会管理主要不是依靠法律进行的,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依靠党和政府的‘红头文件’实现统治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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