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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中的“特色”“亮点”

2018年03月09日 13:50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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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式立法、重复性立法,抄袭上位法,照搬上位法,是毫无特色的立法,这样的立法只会造成法律文本无限繁冗、法律体系无限膨胀
田成有
财新网“成有论法”专栏作家。云南富源人。云南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云南财经学院(云南财经大学)副院长、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现任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出版过《法官的人生》、《法官900句忠言》、《法官的修炼》、《守护正义》等专著。

  【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成有)特色是衡量地方性法规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准,也是检验地方立法能力水平的试金石。地方立法的亮点在于突出地方特色。是否有“特色”,反映出地方立法的制度创新和地方立法者的立法水平,如何体现“特色”,是地方立法中必须面对和破解的重大命题。

  幅员辽阔,民族众多,风俗各异,经济发展、社会生活不平衡,国家立法难以顾及到地方的特殊问题、具体问题,客观上都要求制定符合地方需求、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地方之所以为地方, 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各地具有各具特色的“地方性知识”,特色构成了一个地方的独特资源和独有优势,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层次的立法体系离不开地方的立法实践,地方特色立法,有利于解决国家和省级层面暂时无法解决或不宜解决的问题,有利于丰富和实践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地方立法特色,突出了一个地方的立法亮点,构成了一个地方的法治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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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刘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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