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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如何体现民俗习惯?

2018年07月11日 12:08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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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的潜意识深处,甚至有一种对所谓落后、保守的民俗习惯进行消灭、征服和改造的企盼,在所谓“将一切社会关系统统纳入法治轨道”的强大舆论支持下,存在着明显的制定法中心主义和城市中心主义的理想与烂漫
田成有
财新网“成有论法”专栏作家。云南富源人。云南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云南财经学院(云南财经大学)副院长、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现任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出版过《法官的人生》、《法官900句忠言》、《法官的修炼》、《守护正义》等专著。

  【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成有)立法,体现民意,确立秩序。在立法中,经常会碰到如何对待民俗习惯,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拙见几点看法。

一、有价值。

  民俗习惯代表和满足了一定区域、一定人员的规范需求,有其合理价值。

  (一)实用性

  风俗习惯作为自生自发秩序存在,既不是统治者的命令, 也并不是外来的强制,它是历代民间生活经验与知识的积累,不仅框定人的信念,还直达人的情感,使人不得不产生依恋。相沿袭用,辗转流传,可以说是默认的、非明文的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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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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