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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金融服务不可“无照驾驶”

2018年09月03日 10:10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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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开放不等于无准入要求,不等于无监管规矩。跨境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坚持准入管理,禁止擅自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孙天琦
孙天琦,西北大学数学系本科、经济管理学院博士。1999—2001年,西安交通大学做博士后研究。2002年被评为教授,2006年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2011年被评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主要研究方向为产业组织理论与应用研究、金融组织结构理论与应用研究(竞争与垄断)、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西部经济金融发展。

  【财新网】(专栏作家 孙天琦)近年来,借助互联网从事的跨境金融服务增多,表现为在一个国家拿到金融牌照,建个网站,就给其他国家的个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互联网跨境金融服务,对促进各国金融开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不少违法违规的“跨境互联网金融”交易,侵害了消费者、投资者权益,危害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和相关国家的金融稳定。本文建议:(1)坚定不移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2)金融服务必须特许,跨境金融服务不能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3)网络可以无国界,金融牌照必须有国界。(4)开放不等于放任不管。开放的前提是必须具备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家实际的准入管理体系、完整的市场监管体系和“该管的管起来”的有效监管能力。对过去实施高强度管制和行政审批的领域,放开后,事中事后监管规则的设定和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提高更为重要。(5)在市场尚未成熟和监管能力未臻完善的情况下,跨境金融服务(跨境提供模式,非商业存在模式)先采用“正面清单”方式开放(即仅规定哪些金融业务或产品可以办理)更为稳妥。(6)跨境金融服务的增多,凸显出推进跨境金融监管合作的重要性。目前违法违规互联网金融活动已经呈现在发展中国家扩散的苗头,G20、IMF、BIS等国际组织应从实践层面有效推进跨境金融监管合作,减少跨境监管套利,防范风险跨境传染,维护国际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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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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