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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立良法

2018年09月17日 11:16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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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生物多样性损害的特殊性和侵权行为的潜伏性、持续性等特性,在立法中更应强化法律责任,对破坏我国生物多样性的违法行为,根据行为结果的损害程度,在相关立法中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田成有
财新网“成有论法”专栏作家。云南富源人。云南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云南财经学院(云南财经大学)副院长、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现任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出版过《法官的人生》、《法官900句忠言》、《法官的修炼》、《守护正义》等专著。

  【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成有)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人口的迅速增长,经济活动的不断加剧,无控制的旅游,环境污染,生物资源的过分利用,多种干扰的累加效应等多种因素影响,如今,生物多样性受到了严重的威胁,许多地方生物资源已陷入枯竭。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生态安全和食物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保护生命共同体。人类作为生命共同体的一部分,有义务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护生物多样性不受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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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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