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成有)地方立法如何立出管用之法?立出高质量之法?立出良法?是个值得探讨的大问题。今后的发展,不能局限于纯粹的为了立法而立法,而要坚持精细化、专业化、实效化的路径,既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又应当具备区域发展的视野,综合考量各种立法因素,着力在以下几点发力。
一、健全人大主导的立法体制
地方立法实践中,面临着“强行政、弱人大”的现实,行政部门几乎垄断立法全过程,主导着话语权,而且,越是在基层,地方党政官员越是一言九鼎,其对地方的主导、控制更是紧密,这种情况下的地方立法,容易成为长官意志、部门利益和行政权扩张的产物,背离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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