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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的法治化意义

2018年10月23日 10:41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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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立法的工作模式,导致民众面对法律的陌生与麻木,造成法律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的“滞销”以及与社会的疏远脱节,容易造成“立法就是政府管老百姓”的社会认知或人大不作为的评价
田成有
财新网“成有论法”专栏作家。云南富源人。云南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云南财经学院(云南财经大学)副院长、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现任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出版过《法官的人生》、《法官900句忠言》、《法官的修炼》、《守护正义》等专著。

  【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成有)单一制的国家,立法权由国家统一行使,以便法令统一。从1954年始至改革开放前,除了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的立法权外,立法权高度集中,全国人大是唯一拥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地方没有立法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之后30多年来,我国基本完成了“建章立制”工作,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在国家立法层面,立法相对成熟和完善, 我们如期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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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杨胜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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