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成有)地方立法从较大的市发展到284个设区的市,立法权主要集中于国家的格局得到改变,地方立法迎来了新的繁荣发展时期。在这种形势下,地方普遍有立法的激情和冲动。但在地方立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不抵触”原则下,在合法性审查的严格要求下,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关系,存在着“普遍”与“特殊”的对立张力,存在着“统一”与“创新”的矛盾困境。地方立法到底有多大的发展空间,如何释放地方立法的活力?如何立出高质量的管用之法?值得深思。
一、“地方性事务”模糊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宏观经济、股票债券、公司人物,财经数据尽在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