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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与上位法“不抵触”?

2019年08月20日 07:42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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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对何谓“不抵触”认识不清,没有明确的抵触判定标准,地方立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避免立法抵触”和“突出地方特色”之间的对立较量
为避免立法不统一现象的产生和减少立法协调的难度,应建立立法听证制度,利用听证的公开公正、公众参与、多方陈述、质证论证等方法,力争将矛盾或者抵触消除在立法过程中。加强立法后评估等后续工作,推动地方立法的修改、解释、清理、废除的良性互动和上位法的统一。图/IC photo
田成有
财新网“成有论法”专栏作家。云南富源人。云南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云南财经学院(云南财经大学)副院长、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现任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出版过《法官的人生》、《法官900句忠言》、《法官的修炼》、《守护正义》等专著。

  【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成有)“不抵触”是地方立法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依法立法的具体要求。

  如何理解“不抵触”,在理论上、实践中有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不抵触是指不得做出与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基本精神、原则相抵触的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不抵触是指除了不得与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抵触的规定外,还不得与上位法的具体规范抵触。与上位法的具体条文相冲突、相违背是直接抵触;与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冲突、相违背是间接抵触;第三种认为除了不得与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基本精神、原则相抵触,不得与上位法的明文规定相抵触外,还不得规定应当由上位法规定的事项。第四种观点认为,“不抵触”除包含上述三层意思外,还包括不得钻上位法的空子。不得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外做规定,抵消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搞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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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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