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成有)“不抵触”是地方立法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依法立法的具体要求。
如何理解“不抵触”,在理论上、实践中有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不抵触是指不得做出与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基本精神、原则相抵触的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不抵触是指除了不得与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抵触的规定外,还不得与上位法的具体规范抵触。与上位法的具体条文相冲突、相违背是直接抵触;与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冲突、相违背是间接抵触;第三种认为除了不得与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基本精神、原则相抵触,不得与上位法的明文规定相抵触外,还不得规定应当由上位法规定的事项。第四种观点认为,“不抵触”除包含上述三层意思外,还包括不得钻上位法的空子。不得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外做规定,抵消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搞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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