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成有)如何审视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经常碰上这个问题。
一、变化中的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古即有之”,最早的村规民约更多地体现为一种道德教化、规劝互省的内部约束。在皇权不下县的熟人社会里,它的强制力甚至优于法律。
1949年社会主义新政权建立,史无前例的“社会变迁”,国家完成了对乡村社会的全面渗透,村规民约在中国大陆几近绝迹。20世纪80年代,随着土地承包,村民自治的推行,村规民约逐渐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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