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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成有:地方立法,“倡导性”规范不宜太多

2020年04月08日 16:28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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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的倡导性条款,会威胁法的规范性、稳定性、确定性、实用性,仅成为一种景观或摆设,很有可能导致朝令夕改
田成有
财新网“成有论法”专栏作家。云南富源人。云南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云南财经学院(云南财经大学)副院长、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现任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出版过《法官的人生》、《法官900句忠言》、《法官的修炼》、《守护正义》等专著。

  【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成有)在法规中,总能看到“鼓励……”、“保障……”、“提倡……”、“支持……”等字样,这样的规范算什么?有作用吗?怎么看?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告诉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但在中国法律中,规范除了禁止性规范、权利性规范以外,还存在着一种非常特殊的“倡导性”规范,也可称“鼓励性、提倡性”规范。这种规范既不规定人们的权利,也不对违法行为进行否定、处罚,而仅是对某一事项进行提倡、鼓励,表明对该行为的激励、肯定态度,以引导公民或社会组织依照该规范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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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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