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成有)赋予地方立法权后,各地普遍有立法的热情和冲动。但是,也存在着泛化的立法倾向,靠积极性立项,工作关系立项,感觉立项,经验立项,长官意志立项,充斥着太多原则性、宏观性、纲要性、倡导性的内容,立法质量不是太高。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后,好比建盖起了一座雄伟的大楼框架,现在要对其内部进行精细、细化的装修、装饰。如果说以往的立法比较粗略,注重的是立法的整体性与体系建设,缺乏具体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精细化规范,那么,今后立法的重心,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必须“推进立法精细化”,放在细化和可操作上,从粗放型转变为精细化,放在解决好用不好用,管用不管用的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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