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特约作者 邱仁宗 雷瑞鹏 专栏作家 贾平)民法被认为是“万法之母”,其源头可溯及至罗马法。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为欧陆各国借鉴,其价值与理念至今光彩夺目;1900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民法典》,则秉承罗马法传统,结合日耳曼习惯法,迎合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意志国家的统一与崛起,并影响了1898年的《日本民法典》和1929年的《中华民国民法典》的制定。英美法国家虽然没有制定民法典的传统,但民(商)法也起着重要作用。如1952年制定并为各州议会分别采纳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为各类商事交易活动提供了优良的模式,扫清了各州不同规定导致的交易障碍,并为国际商事社会广泛采用和吸收。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宏观经济、股票债券、公司人物,财经数据尽在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