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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和《国际卫生条例(2005)》:形成与演变

2020年06月23日 10:18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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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和治理体系的改革,还有很大的空间,《国际卫生条例》也有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执法的必要,WHO成员国应当团结起来,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
贾平
贾平,公共卫生治理中心执行主任,美国德克萨斯州圣玛丽大学法学院兼任教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美国亚洲协会Fellow;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青年领袖(2009-2015);曾任抗击艾滋病、结核与疟疾的全球基金(The Global Fund)国家协调委员会代表和全球基金监管机构(AIDSPAN)理事会理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人权研究中心访问学者,并在国内多所院校任客座教授或研究员。

  【财新网】(专栏作家 贾平 特约作者 欧阳康 雷瑞鹏)1948年通过的《组织法》,赋予了WHO以疾病防治和消除的功能。《组织法》的相关条款,和世界卫生大会的一系列决议、世界卫生大会和WHO所制定与通过的法律性文件(尤其是《国际卫生条例(2005)》),以及WHO的实践一起,构成了WHO承担全球公共卫生安全职责的法律基础。

  日内瓦时间2020年1月30日晚间,世界卫生组织(WHO)总干事谭德塞依据《国际卫生条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IHR)规定的相关程序,在突发事件委员会新闻通报会上,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的全球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PHEIC,下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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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李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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