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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如何补短板

2020年05月25日 14:05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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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往往将权力归于行政权力的顶端,但又缺乏可操作的具体条件和明确的程序,导致一方面很难对地方层面突发传染病问题快速反应,另一方面又为行政随意性打开了大门
贾平
贾平,公共卫生治理中心执行主任,美国德克萨斯州圣玛丽大学法学院兼任教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美国亚洲协会Fellow;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青年领袖(2009-2015);曾任抗击艾滋病、结核与疟疾的全球基金(The Global Fund)国家协调委员会代表和全球基金监管机构(AIDSPAN)理事会理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人权研究中心访问学者,并在国内多所院校任客座教授或研究员。

  【财新网】(专栏作家 贾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制定,并于2004年和2013年经过了两次修订。《传染病防治法》的第一次修订,恰是在2003年SARS疫情之后,该法在修订后虽然引入了一些先进做法,如建立传染病国家预警制度(第19条)、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第26条)、传染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第三章)等,但一直以来也存在不少缺陷。2018年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关于《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情况的报告,就在肯定近年来成绩的同时,指出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一系列不足和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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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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