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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还需相应的制度配合

2015年04月08日 17:35 来源于 财新网
中国在未来存款保险的具体实施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显性存款保险与政府隐性担保之间的界线
彭兴韵
重庆市云阳县人,金融学博士,研究员/教授。第一创业证券首席经济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货币理论与货币政策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 主要研究领域为宏观经济、货币理论与货币政策、金融发展与改革、金融市场等。出版有《金融发展的路径依赖与金融自由化》(独著)、《金融学原理》(独著,英文版将由World Century Publishing Corporation出版)等著作。译著有《货币理论与政策》(卡尔•瓦什著,第三版版)、《资本全球化——国际货币体系史》等等

  【财新网】(专栏作家 彭兴韵)自美国在上世纪的大危机推出存款保险后,全球许多国家纷纷效尤,陆续推出了存款保险制度。中国的《存款保险条例》艰难地问世了,意味着中国银行体系和亿万存款者都将迎来一个新时代。

  中国的存款保险所涉的核心制度有四个方面。(1)投保机构范围。条例规定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强制性地成为投保机构,但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受强制性存款保险的约束。(2)存款保险偿付最高限额为50万元。根据央行测算,这可以覆盖99.63%的储户存款安全。(3)存保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实施差别费率。(4)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能,不仅参加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与现有央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信息共享,还可能对影响存款安全和存保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提出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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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珂 |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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