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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中的“公与不公”

2016年10月24日 16:02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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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的改革与完善,不仅仅是综合与分类税制模式的转变,也不只是调整收入扣除标准或者增加费用扣除,而是坚持“量能负担”原则,解决当前个税制度中的不合理规定
朱为群
朱为群,现任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税收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教育部全国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中国财税法研究会理事、全国财政学教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职。

  【财新网】(专栏作家 朱为群)最近,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在有关开展“财产性收入开源清障行动”和“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的表述中明确提出,要“平衡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水平”“完善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征管机制”“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完善鼓励回馈社会、扶贫济困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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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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