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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中国房地产税制体系

2018年10月10日 10:29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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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把持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定位成调节房价的税,它是基层地方政府用来筹集财政资金的税,其收入要跟具体的公共支出项目挂钩,各个基层地方也可以相当程度上自己选择征或者不征,房地产税改革应该重在机制和制度建设上
朱为群
朱为群,现任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税收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教育部全国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中国财税法研究会理事、全国财政学教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职。

  【财新网】(专栏作家 朱为群)我们现在讲的房地产税是一个在持有环节针对居民居住房屋征收的税,但是,一般而言,房地产税是一个口径比较宽的概念,是包含房地产交易的税收和持有环节的税收在内的一个税制体系。从税制体系重构的角度,在房地产税体系框架中来考虑房地产税的改革,我们要设计一个兼顾交易环节和持有环节的房地产税体系。问题是怎么兼顾?我们首先需要有一个基本原则,明确大的方向,然后再依据这个原则考虑一些改革的具体策略。

  一、房地产税体系重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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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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