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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恒康医疗案看新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2017年09月26日 10:34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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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医疗案属于借市值管理名义,行操纵股价之实。对该类行为的查处,不仅标志着证监会对新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严格监管,也意味着监管标准的与时俱进
刘思远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证券部合伙人。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先后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合规、证券诉讼。执业期间,曾办理光大证券乌龙指内幕交易、风神轮胎信息披露违法、某资管公司操纵180ETF、康芝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等60余件证券类案件。

  【财新网】(专栏作家 刘思远 特约作者 赵枫)2017年8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发布信息,以操纵证券市场为名,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恒康医疗”)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阙某、上海某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金金额总计约人民币1.5亿元。证监会另对该涉案资产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该案系证监会首例、仅因单一的信息披露操纵行为(没有连续交易配合)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操纵市场定性并处罚的案例。不同于以往的操纵证券市场案件,恒康医疗案所涉操纵行为、行为主体、认定方式等均具有特殊性,属于借市值管理名义,行操纵股价之实。对该类行为的查处,不仅标志着证监会对新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严格监管,也意味着监管标准的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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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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