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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大对立法工作的主导作用

2017年11月10日 10:27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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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具有很大的探索性、不确定性,必须要有人大为改革把关,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权威把关,对符合民意的改革,主导助推立法,对不符合民意的改革,主导过滤纠正
田成有
财新网“成有论法”专栏作家。云南富源人。云南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云南财经学院(云南财经大学)副院长、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现任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出版过《法官的人生》、《法官900句忠言》、《法官的修炼》、《守护正义》等专著。

  【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成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修改后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显然,人大主导立法是新命题、大趋势。

  一、何谓“主导”

  “主导”,从字面理解就是主动引导,主要导向,就是推动、引导和实现事物向某方面发展,以达到预期目标。人大“主导”立法,不是要大包大揽地承担所有立法工作,而是相较于其他主体而言,居于优势地位,对立法的发展方向、具体环节及制度设计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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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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