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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交车惨剧:交通法规范缘何缺位

2018年11月03日 17:50 来源于 财新网
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重心的交通法治建设必不可少,方能遏止包括重庆万州公交车事件,以及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高铁阻门”“高铁霸座”等事件
顾大松
财新网“法治交通”专栏作家, 法学博士,交通规划博士后,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政策法规重点研究基地)执行主任;主持、参与多个国家、省交通法与政策研究课题。

  【财新网】(专栏作家 顾大松)11月2日,重庆万州公交车事件细节公布。公安部门认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目前,这是唯一权威的法律认定。不过这也是公安部门主要根据事后打捞恢复的公交车内部监控记录,依《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认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涉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两个犯罪嫌疑人均已在事故中身亡,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最无辜的应是公交车上同时坠江身亡的其他十三位乘客,他们只想顺利到站,或许也只是想在乘车时静静地看会儿手机或看看窗外的风景,并不应该承担某些键盘侠宣称的“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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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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