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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假药案”:情理与法律的碰撞

2019年03月25日 13:23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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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危害后果的罪状条款,以及将具有医学疗效的仿真药、进口药一律认定为“假药”的处理方式,是不是过于机械,这种现象是不是需要解决
有观点指出,不具有医学疗效的假药,应当予以打击,可以不考虑用药的危害后果;对于代购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境外药等具有疗效的药品,毕竟能够救助很多的癌症患者,需要法律具体考虑用药的后果。面对这种碰撞,法律该何去何从,应当纳入立法者的关注视野,避免现实的司法困境一再出现。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专栏作家 周浩)“山东公安”微信公众号3月24日发布通报称,对“聊城主任医师开假药”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公安厅指导聊城市、东昌府区两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侦查调查,现已查清主要事实。3月24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依法对陈宗祥、王清伟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一、“假药”罪的衍变

  据“山东公安”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消息,2018年4月14日,患者王某禹因患小细胞肺癌和膀胱癌,入住聊城市肿瘤医院,同年11月10日因病去世。治疗期间,主任医师陈宗祥向王某禹之女王某青推荐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卡博替尼”,并让其自行购买。王某青请求陈宗祥介绍购买渠道,陈宗祥将购买过此药的病人家属王清伟介绍给王某青。应王某青之弟王某光请求,王清伟将为其父购买但未使用的1瓶“卡博替尼”转卖给王某光;后应王某光请求,王清伟又从段某真处帮其购买一瓶“卡博替尼”,共获利7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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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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