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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边界

2019年09月23日 10:34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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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认定辩护人伪造证据罪,需首先解决一个问题,即被告人供述是否属于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

  【财新网】(专栏作家 周浩)近日,南昌律师熊昕被控伪造证据案,引起广泛关注,牵动着法律人的心弦。

  起诉书指控,律师熊昕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理由是,其作为某强奸案的辩护人,在看守所提讯室会见时,唆使被告人向检察机关作出虚假供述。起诉书还提到,律师熊昕会见期间,隔壁提讯室提讯他案犯罪嫌疑人的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民警张某恰值在走廊休息,其听到了熊昕唆使被告人作虚假供述的经过。

伪造证据罪的“证据”,不包含被告人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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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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