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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及其限度:COVID-19疫苗研发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2020年11月02日 16:20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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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作为疫苗研发的激励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缺陷,或者说,存在着研发激励的“疫苗困境”和市场失灵问题,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应对
贾平
贾平,公共卫生治理中心执行主任,美国德克萨斯州圣玛丽大学法学院兼任教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美国亚洲协会Fellow;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青年领袖(2009-2015);曾任抗击艾滋病、结核与疟疾的全球基金(The Global Fund)国家协调委员会代表和全球基金监管机构(AIDSPAN)理事会理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人权研究中心访问学者,并在国内多所院校任客座教授或研究员。

  【财新网】(专栏作家 贾平 特约作者 邓益志)疫苗是用各类病原微生物制作的用于预防接种、人工增强对特定疾病免疫力的生物制剂。在过去100多年间,疫苗被认为是预防和消除疾病负担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COVID-19疫情暴发以来,随着疫苗研发的技术路线呈现多样化,知识产权和数据保护方面的国际竞争也日趋激烈。

  知识产权(IP/IPR),尤其是专利保护,被当作是默认的研发激励机制,主要作用于创新成本较高,或者失败风险较大的领域。专利形成的“法定”市场排他垄断,往往还会为其他类型的辅助手段所补充,以提升市场回报,比如行政监管下的市场排他性(如药监局批准某种类型药物的审批和许可程序)、数据保护(data exclusivity)、先进入市场而产生的“后专利品牌”信誉保护等。但是,尽管知识产权(专利)制度在从疫苗研发到销售的所有环节都起到重要作用,其对疫苗研发的促进作用却是有限的。专利保护作为疫苗研发的激励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缺陷,或者说,存在着研发激励的“疫苗困境”和市场失灵问题,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应对。

一、疫苗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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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李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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