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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CFC:VIE问题的终极解决思路

2022年01月04日 10:03
如何既不用VIE,也能让中国企业在境外融资,同时也能做到外资准入的有效监管
李寿双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从事私募股权、并购重组、企业上市等法律业务。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法学院。兼任全联城市基础设施商会副会长、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隆基股份独立董事、中国保险资管协会私募基金及股权投资计划评审专家等。先后获得北京市优秀律师、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

  前几天我写的帖子《新规之下的VIE:一道似开非开的门》引起了不少朋友关注。如果VIE这条路假设未来真的行不通了,而又希望不影响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融资(不仅包括IPO,也包括上市前的早期融资等),那有没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案呢?

  在上一次因为“支付宝VIE”事件,引发大家激烈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就写过一篇短文《VIE是一条长征路》,指出VIE并不是企业热衷的做法,相反还会给企业带来很多麻烦,特别是资金周转使用,只是不得已而为之。其实我们完全可以从把握外资准入管理的规则实质出发,找到一个解决方案,既不用VIE,也能让中国企业在境外融资,同时也能做到外资准入的有效监管,那就是借鉴国际税法上的“受控外国公司”(CFC,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概念,把中国居民(含法人、自然人等)控制的境外公司,识别为受控中国公司,从而识别为“中国投资者”,豁免适用外商投资指导目录(现在是负面清单)限制。当时某监管部门领导跟我咨询支付宝的问题,让我写个材料,我把意见发给领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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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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