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成有论法”专栏作家。云南富源人。云南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云南财经学院(云南财经大学)副院长、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现任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出版过《法官的人生》、《法官900句忠言》、《法官的修炼》、《守护正义》等专著。
地方人大作为法定的立法机关,立法工作是最重要的本职工作,应强化主导作用,改变过去“被动”“依赖”的工作方式,改变过去那种政府提请什么,人大就审议什么的模式
政府应着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机制,整合多元主体力量,老老实实地让自己成为“守夜人”“服务员”
在立法内容的设计上,充分考虑法规的可操作性、执行性,坚持“宜细不宜粗”的原则,重点放在明确相关部门的权力边界、工作职责,避免观赏性立法
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如果宪法是限制公权力的铁锁链,民法就是保护私权利的金钟罩。在法治国家里,民法典的意义不亚于宪法
艾滋病人作为患者,他们本身是病毒的受害者。作为普通的公民,理应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他们的合法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应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
区域协同立法的难点在于,如何面对共同的问题建立统一立法标准,规范统一的执法尺度,更难的也许还在于,如何合理调谐利益冲突和竞争,妥善分配发展红利和成本
立法不是简单的条文堆积,而是为了今后管用、好用、能用。立法,既是设定规范的过程,也是价值博弈、权衡与选择的结果。法规质量要高,一定要在审议环节睁大眼睛,“审”出问题来
对不参加代表活动、不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对干好干坏一个样,不参加代表活动、不联系选民、不为民代言的“特殊代表”,要有相应的对策措施
执法检查不是评先进,而是找问题,一定要发现问题。没有问题才是最大的问题。要敢于动真碰硬,敢于“亮剑”,而不能碍于情面放水、粉饰、打埋伏
今天的立法,似乎已走入一个怪圈,一方面需要制定更多的法律以解决问题,但另一方面,制定大量的法律、法规缺少可操作性,又不得不制定更多的补充规定来完善及弥补,法律的制定呈现为一种“马太效应”
虽然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的约见权,但在实践中,人大代表本身不善于或不敢于运用这一权力,很少有代表约见的情形发生,约见长期处于一种“休眠”状态
我把回应看成是代表最重要的职责。回应的过程,既是获取、了解、分析、判断人民利益、要求和愿景的过程,也是通过上情下达、寻求解决对策,参与国家决策,更好地履行自己职责的具体过程
如今各地方为加快旅游业的发展振兴,极力推进旅游条例立法,这是好事,但立法应该是为了管用,为了能解决问题,而不是为了完成任务,为了攀比
民法典姓“民”,全面保障“民权”,是民法典的特色所在,也是民法典立法宗旨和目的所在
当今世界的竞争,说到底是法治的竞争。真正的强大,不是有多少豪华高楼、摩天大厦,而是看人民是否过上了自由、平等的生活,这样的生活是否有完善的法律保障
中国的民法性质发生巨大变化,即从过去注重财产权,注重物权,变为更加注重人格权、人权。这是了不起的立法胜利,也是了不起的人权觉醒
民法典姓“民”,全面保障“民权”,是民法典的特色所在,也是民法典立法宗旨和目的所在
实践中,地方性法规在司法审判中所处的地位存在一定的模糊,适用地方性法规充满着不确定性,比较随意,没有规范的适用形式
遵循严格“依法立法”的理念,地方人大不宜将地方“两院”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工作,否则将与中国《监督法》和《地方组织法》发生冲突
在应急状态之下,个体权利肯定要受到一定限缩,但维护每个人权利的意识或努力却不能被限缩,限缩不能演变为对其权利的漠视、排除和掏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