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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地方立法的“地方性”“原创性”活力

2021年12月29日 13:48
很多地方像一个没有长大、也不敢长大的孩子,大人怎么说,他就只能牙牙学语,于是,立法者往往愿意选择“保守”的抄袭、复制,这就难免造成太多的重复性立法
田成有
财新网“成有论法”专栏作家。云南富源人。云南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云南财经学院(云南财经大学)副院长、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现任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出版过《法官的人生》、《法官900句忠言》、《法官的修炼》、《守护正义》等专著。

  近日,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指出,地方立法要增强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要注重开展“小切口”立法,要从地方实际出发,彰显地方特色,着力解决实际问题。这完全击中了地方立法的要害,指出了地方立法的方向。

  着实,当前地方立法存在着立法数量骤增,重复严重的问题,一些立法缺乏必要性与可行性,立法质量不高,“地方性”的特色严重不足。因此,重提立法“地方性”,以实现《立法法》所要求的“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立法”这一目标,在当下地方立法工作中,意义尤其重要。

为何要凸显“地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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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肖子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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