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指出,地方立法要增强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要注重开展“小切口”立法,要从地方实际出发,彰显地方特色,着力解决实际问题。这完全击中了地方立法的要害,指出了地方立法的方向。
着实,当前地方立法存在着立法数量骤增,重复严重的问题,一些立法缺乏必要性与可行性,立法质量不高,“地方性”的特色严重不足。因此,重提立法“地方性”,以实现《立法法》所要求的“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立法”这一目标,在当下地方立法工作中,意义尤其重要。
为何要凸显“地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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