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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如何走出一条新路

2021年10月26日 10:30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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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不是为了完成某任务的交差应付,不是立法机关临时挑选某一部法律、法规的“试检”,而应是为提高立法质量,推动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常态化制度
立法后评估,也可称为“立法回头看”,当我们回头看时,很多的评估是为评估而评估,是关起门来自言自语的评估,是宏大定性而非精准定量的评估。图/视觉中国
田成有
财新网“成有论法”专栏作家。云南富源人。云南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云南财经学院(云南财经大学)副院长、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现任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出版过《法官的人生》、《法官900句忠言》、《法官的修炼》、《守护正义》等专著。

  【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成有)一部法规出台,犹如“新产品”面世,到底质量如何,效果如何,总免不了人有人要提意见,作评价。更重要的是,一部法规出台,相关部门要看到可能存在的“病症”,需要给其定期的体检、养护,保其健康。评估结果缺乏科学性,难以使人信服,进而使评估结果不具有可行性。

  地方立法后评估,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当时的目的主要是对业已颁行的地方立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反馈,以期为地方立法的下一步修改完善奠定实践依据。2015年《立法法》修正以后,地方立法的后评估工作受到重视,它和立法调研、立项、评估、论证、听证、审议等机制一样,是地方立法的法定程序之一,通过立法后评估,发现缺陷,进而及时矫正和修缮,为立法理念的更新、立法水平的提升夯实基础,为后续的地方性法规“立改废释”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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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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