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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为什么要“主导”立法

2022年01月25日 11:13
政府主导立法的工作模式导致了民众对法律的陌生与隔离,造成了法律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事实上是与社会不断的疏远和脱节
田成有
财新网“成有论法”专栏作家。云南富源人。云南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云南财经学院(云南财经大学)副院长、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现任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出版过《法官的人生》、《法官900句忠言》、《法官的修炼》、《守护正义》等专著。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为什么要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主导”作用?如何“主导”立法,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体现人民民主的立法原理。立法权是以人民名义行使的最重要的国家权力。如孟德斯鸠所说“民主政治有一条基本规律,即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卢梭这样说“立法是对人民意志的记录;是人民自己为自己作出的规定。”马克思对立法也有着精辟理解,他说“应当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它应当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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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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