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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类海外投资的成功标准

2013年08月08日 08:45 来源于 财新网
中国企业资源类海外投资应以投资收益为主要考虑因素。在交易中应灵活设计交易架构,有时非控股的投资也可以达到同样目的
李俊杰
财新网“并购与企业竞争力”专栏作家。李俊杰博士1987年毕业于中国科技大学,1994年获美国斯坦福大学经济学博士和法学博士。在攻读经济学博士期间,师承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肯尼斯•阿罗(Kenneth Arrow)教授。1994年后,李俊杰博士在美国纽约、香港等地多年从事投资、兼并收购和证券等方面的法律工作,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金融科技、医疗健康、教育、能源等行业和领域拥有丰富经验。李博士于2010年回国,现为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并购与投资研究所副所长。李俊杰博士著有《中国企业跨境并购》一书。

  【名家/新秀】(财新专栏作家 李俊杰)中国企业去海外投资和收购,其中很大部分是在资源业。回顾近年来中国企业在海外的资源类投资,许多经验教训值得总结和反思。

  对于资源业的海外投资,我们首先需要明确投资的目的及其成功与否标准。笔者认为,还是应以投资收益为主要考虑因素,而对这类投资在国家安全方面的意义要做客观审慎的评估。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2012年在评论中石化的海外投资时曾说过,“我们的投资并不是中国需要油。”中石化海外一年总共生产石油230多万吨,真正自己代理的只有120万吨左右,即使自己代理的也不是100%运到国内。傅成玉说,“石油是一个公开的市场,只要有钱就能买到,我们投资是为了赚钱。”(见《第一财经日报》2012年11月16日报道“为‘走出去’而‘走出去’,风险就跟着你”),傅成玉的话表现出一种冷静务实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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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林金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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