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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并购“小路条”

2014年01月15日 09:00 来源于 财新网
去年底对企业对外投资法规的修改,似乎废止了颇受争议的“项目信息预申报制度”。如真是如此,将投资的决策和博弈还给企业和市场,是可喜的改进
李俊杰
财新网“并购与企业竞争力”专栏作家。李俊杰博士1987年毕业于中国科技大学,1994年获美国斯坦福大学经济学博士和法学博士。在攻读经济学博士期间,师承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肯尼斯•阿罗(Kenneth Arrow)教授。1994年后,李俊杰博士在美国纽约、香港等地多年从事投资、兼并收购和证券等方面的法律工作,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金融科技、医疗健康、教育、能源等行业和领域拥有丰富经验。李博士于2010年回国,现为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并购与投资研究所副所长。李俊杰博士著有《中国企业跨境并购》一书。

  【名家/新秀】(财新专栏作家 李俊杰)笔者在《海外投资审批体制的重大改革》一文中介绍了国务院在2013年12月初修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称“修改后目录”)。修改后目录大大缩小了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项目的审批范围,大部分项目将无需事先获得中国政府的批准。令人玩味的是,修改后目录并未提及国家发改委现行的“项目信息报告”制度,这似乎意味着在修改后目录实施后,项目信息前期报告制度将不再有效。

  “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可谓现行海外投资审批体制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个步骤。发改委要求,中国公司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要向发改委提交项目信息报告(2011年2月以后,这项要求被放宽到仅适用于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发改委对于通过此报告程序的项目出具确认函,这在业内常被称为“小路条”。发改委明确规定,确认函是向发改委申请批准交易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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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文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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