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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务与金融稳定

2014年01月17日 11:35 来源于 《财新周刊》
本质问题在于:各级地方政府的事权边界有待清晰;债务责任分担机制有待确立
陆磊
陆磊,现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央行研究局局长。1996年获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硕士学位,2000年获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国家发展研究中心发展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经济学博士学位。1995年起于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经济金融处、研究局国际金融处和招商银行研究部工作。曾在英格兰银行中央银行研究中心、澳大利亚财政部财政政策司进修、工作,并获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学者。曾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研究员;招商银行高级研究员、研究部总经理助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原广东金融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广东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2013年12月30日,审计署发布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中国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10.89万亿元,同时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贷款分别为2.67万亿元和4.34万亿元。

  地方债务呈现三大特点:一是级别越低的债务增速越快。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省、市、县级增速分别为14%、17%、26%,市、县级增速明显快于省级。此次审计提到3个省、99个市、195个县级高于100%。二是或有债务增速远高于整体。负有偿还责任债务6.71万亿元,年化增速21%;负有担保责任债务2.67万亿元,年化增速5%;可能承担救助责任债务17.90万亿元,年化增速47%。三是未来两年是偿债高峰期。债务偿还时间表上看,未来两年偿还压力仍较大。2014年到期的债务占22%,2015年占17%,是偿债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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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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