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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无罪,税局还能处罚吗

2014年07月02日 07:41 来源于 财新网
在行政处罚决定先于刑事程序结束的情况下,当刑事处理判决被诉方无罪,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是否应据此撤销处罚决定?
刘天永
财新网“法言税语”专栏作家。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法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律协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兼职教授,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兼职教授;先后出版《中国税务律师实务》、《中国税法注解》、《中国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实务》、《中国转让定价与反避税纳税指南》等多部专著。
 

  【财新网】(专栏作家 刘天永)近期,一起税务行政诉讼案引发广泛关注。

  这还要从8年前的一个税务处理决定说起。2006年11月29日,A省国税局稽查局向B市C区的D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D公司2002年1月至2003年7月间设立内账进行核算,开设账外银行账户收取货款,隐瞒销售收入,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款1149862.61元,要求D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以涉嫌偷税罪名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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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黄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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