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作者 瑞生国际律师团队)2014年5月19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以下合称为《外管局新规》)。《外管局新规》于2014年6月1日生效,并取代了原有的一系列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包括外管局于2010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39号文)。
中国有关限制境内公司提供保证及其他类型担保的法规,在过去一直制约中国公司获取境外融资的能力。而这次外管局出台的新规首次允许中国境内银行和公司在满足若干条件下,就境外债券发行及其他境外融资提供保证或提供其他类型担保,且不受限于年度配额,并无须取得外管局的预先批准。这对于寻求在境外融资的中国公司而言,是非常正面的监管发展,预期将会促进中国公司的境外债券发行及其他境外融资。本文重点讲述《外管局新规》就中国公司境外债券发售及其他境外融资提供的境内信贷支持(内保外贷)相关的规定,其它适用于中国个人提供的跨境担保及与外保内贷相关的若干规定,本文不作一一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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