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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罪修订后之思考

2015年09月02日 08:34 来源于 财新网
在我国特定的文化背景和司法环境中,如何以程序制约权力,以权威维护秩序,是一个刑法修正案难以涵盖的系统工程,任重道远
邹佳铭
法学博士,牛津大学访问学者,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主任,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2015年获得ALB评选的"ALB2015年最佳女律师"称号;2017年被ALB评选为“2017年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

  【财新网】(专栏作家 邹佳铭)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一度受法律人士热议的刑法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订终于尘埃落地。法律一经制定,必须遵守。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的效果。如何让该法条的适用在维护法庭秩序和保障律师辩护权之间取得大致平衡,并通过每个具体的案件树立法院的权威,可能更加考验我们的理念和智慧。

  该罪修订之时,争议四起,与其说是法条设置本身的问题,不如说是对该法条可能被滥用的担忧,而这种担忧绝不是杞人忧天。有人指出,世界各国都有藐视法庭罪,为什么在中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入罪引发如此大的争议?不可否认,英美等国家的藐视法庭罪与我国的扰乱法庭秩序罪有相通之处,从罪名涵盖的范围和诉讼程序而言,前者显得更为严苛。比如美国的藐视法庭罪就包括三类行为:一是指在法官面前的藐视行为;二是针对某一审讯的不当干预;三是一般性的针对法院的谩骂和中伤。而且英美等国家赋予法官对于直接藐视法庭行为即决审判的权利,即受到藐视的法官或其他法官可以立即审理和判决,而无须经过侦查或另行起诉。但是该罪名在英美等国家实施几百年来,并未遭受过滥用的质疑,相反却是适用得越来越少。而且近些年来,英美等国家一直在反思藐视法庭罪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为了顺应人权保护、言论自由和司法民主化的潮流,英美国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限制藐视法庭罪之适用,并日益走向平衡和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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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卢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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