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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价式”油价新机制再次远离“市场化”

2016年01月14日 08:10 来源于 财新网
新《办法》主要条文不做大的调整,仅仅增设了40美元的地板价,就重新公布,令人震惊;油企利润下降或者亏损,在概念上并不等同于国家能源安全受到威胁
聂日明
聂日明,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先后获浙江大学学士、复旦大学MBA。主要关注中国经济中的财税体制、金融体制、城市化和社保,兼及晚清和近代史。

  【财新网】(专栏作家 聂日明)发改委1月13日发布新修订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对国内成品油价格机制设置调控下限,国际市场油价低于每桶40美元时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不降低。同时宣布降低汽柴油最高零售价与“地板价”接轨——即在国际油价低于40美元/时,仍按照40美元的国际油价水平来测算成品油零售价格。

  现行油价管理框架是2008年确立的,随后发布了《石油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2013年进一步入油价管理政策调整,缩短油价调整周期等。油价事关多个利益主体,油价高,消费者负担大,油价低,油企利益受损,油价管理机构也希望油价尽可能的趋中,不要太高也不要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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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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