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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难以产生伟大的判决

2017年02月16日 11:37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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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逻辑之外,将我们作为人、关爱人的思考注入到每一份判决中,让它闪耀人性和智慧的光芒,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神圣才会由此而生
邹佳铭
法学博士,牛津大学访问学者,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主任,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2015年获得ALB评选的"ALB2015年最佳女律师"称号;2017年被ALB评选为“2017年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

  【财新网】(专栏作家 邹佳铭)互联网的发展,在拉近人们距离的同时,也打造了一个全民讨论的平台,一些之前不为众人所知的司法判决经由互联网的传播,不断为社会大众和媒体所关注。“河南大学生掏鸟窝案”“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等等,一次次被置于舆论的峰尖浪口,司法公正不断受到民情和舆情的质疑与拷问,不禁让我们深思:为什么这些司法判决难以获得民众的认可和支持?

  不可否认,在这些判决中,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三段论推理,大前提是法条,小前提是案件事实,大小前提对照后得出的就是是否有罪的判决,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这些判决是有依据的。问题是,司法判决是否只是逻辑推理的产物?在推理的过程中,被告人被抽掉了作为普通人的丰富情感,只是经过法律技术加工而成的冰冷事实;法官无需带入作为人的善良和良知,只是输入法条和事实,机械操作的技术工匠。但是“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尤其一个活生生的人经过这个法律程序可能被剥夺最宝贵的自由或生命,所以,司法判决不仅仅是个逻辑推理过程。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就说:“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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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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