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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一带一路”经济体跨境破产公约

2017年05月12日 10:27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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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可以以“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为平台,在新一轮跨境破产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所作为,及早倡议并推动沿线国家构筑“一带一路”经济体跨境破产公约
就人类经济发展史的经验来看,高效运行的跨境破产协调机制,对经济合作的助益毋庸赘言。图/视觉中国
陈夏红
甘肃岷县人,法学博士。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副编审,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欧洲破产协会(INSOL Europe)、国际破产协会(INSOL)会员、中国破产管理人网顾问。在《法制日报》开设有专栏“破产法札记”;在《法治周末》开设每周专栏“方寸正义”,并主持每周专栏“欧洲法视界”。 曾协助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完成口述自传《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著有《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政法往事:你可能不知道的人与事》《出没风波里:江平和他的时代》《风骨:新旧时代的政法学人》等作品。编有《破产法信札》(与许胜锋合编)、《钱端升全集》(12卷本)等。

  【财新网】(专栏作家 陈夏红)就人类经济发展史的经验来看,高效运行的跨境破产协调机制,对经济合作的助益毋庸赘言。站在微观的视角,从债权人的角度,将极大地提高债权人的预期和确定性,提高投资的积极性,保障投资安全;从债务人的角度,有效运行的跨境破产机制,亦将尽最大限度保障债务人能够通过通过破产机制重生,或者有效地退出市场。而站在宏观的视角,跨境破产机制将为推动经济合作甚至实现经济一体化,提供实实在在的制度供给。

  也正是因为如此,过去十多年间,国际范围内破产法的现代化,无不以跨境破产制度为主要突破口:联合国贸易委员会自1997年开始,即不遗余力地全球范围内力推其《跨境破产示范法》,如今全球已有数十个国家宣布采纳参考该示范法;欧盟在2000年通过《跨境破产规章(第1346/2000号)规章》,并在2015年做了大幅度的革新与升级;美国在2005年引入《破产法》第15章,构筑了其跨境破产体系;我国在2006年《企业破产法》中,也实现跨境破产立法“零的突破”……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剧,跨境破产在接下来势必将继续刷存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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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卢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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