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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新规能否修正“机动车为本”理念

2017年08月04日 10:23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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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尚存较大争议的情况下,《指导意见》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是分享经济的典型业态”这一明确表述,坚持对共享单车分享经济属性的定性
顾大松
财新网“法治交通”专栏作家, 法学博士,交通规划博士后,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政策法规重点研究基地)执行主任;主持、参与多个国家、省交通法与政策研究课题。

  【财新网】(专栏作家 顾大松)近日,交通运输部联合中宣部、网信办等十部委,经国务院同意正式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虽然在此之前,成都、深圳、南京等城市已经出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的政策,但仍有评论将交通部牵头出台的上述政策称为“共享单车新政”。

  对于少数已经出台政策持鼓励与规范态度的城市而言,十部委政策的确不算“新政”,但对全国各地大多因为观望尚未出台政策的城市,或者因为担心混乱而不允许共享单车进入的城市而言,这的确是一个“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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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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