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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运营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2017年12月29日 11:59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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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政府养老金监督管理体制中的“自我监管”问题比较突出
胡继晔
胡继晔,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养老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法学博弈论。具清华大学工学学士、法学硕士及社科院经济学博士学位,国家公派英国牛津大学访问学者,欧盟-中国社会保障项目中方高级专家。承担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社保基金监管立法研究》,承担全国人大财经委《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衔接研究》课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立法调研课题等多项课题研究。担任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中国世界经济学会理事。

  【财新网】(专栏作家 胡继晔)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国发〔2015〕48号)》的正式颁布,养老金投资管理人的到位,养老金入市已经箭在弦上。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对社保基金筹集和发放阶段的监管已经卓有成效,对养老金运营的监管成为重点,而欧美发达国家对养老金的监管值得我国借鉴。

  (一)美国养老金投资的监管

  根据1935年《社会保障法案》而建立的国家强制性养老保险是美国覆盖面最广的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联邦社保基金。虽然很多人印象中美国的养老金都投资股市了,但公共养老金自成立近80年来从未进入股市投资,而是由财政部发行社会保障特种国债。联邦社保基金理事会的理事长由财政部长兼任,劳工部长、社保署长等均是理事会成员,理事会全面负责对联邦社保基金运营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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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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